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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开发利用煤层气受到党中央、国务院的高度重视,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已经明确指出“依靠科技进步,发展煤层气产业,造福人民。”,温家宝总理最近明确指出“开发和利用煤层气既可治理瓦斯,又可利用能源一举两得,应加大科研、勘探、开发的力度。”。《煤炭法》指出“中国政府鼓励煤层气开发和利用”。煤层气已列入国家“十五计划”、
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、产品和技术目录》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和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。 |
国家给予煤层气产业扶持政策:
(1)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%的增值税,不抵扣进项税额;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,即按13%的税率征收,返还8个百分点。
(2) 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3) 勘探、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。
(4) 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(5) 矿区使用费按陆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。
(6) 中联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自主决策权。
(7) 国土资源部明确煤层气勘查登记实行一级管理。
(8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发陆上石油资源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17号)第三十条明确规定"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
司实施专营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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